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726执195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延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建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郭兰田,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金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吴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林,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林,男,汉族,1988年3月5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王珊,女,汉族,1986年9月23日出生,住新乡市牧野区。
被执行人:王广仲,男,汉族,1965年10月14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周法亭,女,汉族,1965年2月28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
本院在执行河南延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金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林、王珊、王广仲、周法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26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1720元、利息及罚息,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4897元及申请执行费741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法亭名下存款1019.23元、被执行人王广仲名下存款18991.3元、被执行人王林名下存款2064.17元、被执行人王珊名下存款1561.16元、被执行人名下河南金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6273元,共39908.86元,经法院扣划已由申请人领走。查封被执行人王广仲、周法亭名下共有位于开发区启明小区辰04号东数2单元5层西户,查封被执行人王林名下位于金××大道东××小区××、××、××楼××单元××室房产,两处房产均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冻结被执行人王广仲、王珊的住房公积金限额均为50万元。查封被执行人王广仲名下车牌号为豫G×××××号五菱牌汽车,查封被执行人周法亭名下车牌号为豫U×××××号启辰牌汽车,两车辆均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于2018年11月23日、2018年12月13日、2019年3月25日、2019年4月2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完毕的财产。
2.经法院调查传唤被执行人,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19日、2019年2月26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传票,被执行人均未到庭。
3.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4月26日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726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志 勇
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缑 玉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