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金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7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河南金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执行的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河南金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金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无车辆登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18年5月31日本院告知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状,申请人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豫07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田昆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