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223民初370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兰家村**。
原告:***,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塘川镇什字村36附**。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广文,青海尚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三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互助县威远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邢小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景远,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互助县生产资料公司,,住所地:互助县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绍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全生,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住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南大街9附**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霆,男,199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住青海省互助县红崖子沟乡上寨村王家庄**职工。
被告:互助土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安定西路**政务大厅**/div>
法定代表人:石多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宗,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住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东大街**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福,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三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互助县生产资料公司、互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00元,减半收取计1550.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 忠 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雅洁书记员王双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