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三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青海三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23民初362号 原告:保善成,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互助县。 被告:青海三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台子路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沙应学,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互助县。 原告保善成与被告青海三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沙应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保善成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善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保善成负担。 审 判 员 保积乾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