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23民初362号
原告:保善成,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互助县。
被告:青海三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台子路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沙应学,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互助县。
原告保善成与被告青海三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沙应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保善成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善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保善成负担。
审 判 员 保积乾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