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0185号
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璐,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春云,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智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银小东。
被告:***,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
被告:张殊,女,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银小东,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智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殊、银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颖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