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629号
申请人: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215,住所地:广州市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青鹏,男,汉族,1982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342XXXXXXX********,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附4,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沈雅平,女,汉族,1988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610XXXXXXX********,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西安导学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X,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D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彦华,职务不详。
申请人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374413元。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3374413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导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74413元(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账号:XXXXXXXXX********)。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万民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骆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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