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20330号之一
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保税区广保大道32号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181461215。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系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彬,系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告:利志华,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孙志军,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第三人:利柏华(曾用名:利清华),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利志华、孙志军及第三人利柏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1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晓琼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罗小玲
书 记 员 陈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