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4669号
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保税区广保大道32号311室。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
被告:天津市佳之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二纬路9号财智大厦5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1年3月5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身份号码×××。
被告:**,男,汉族,1986年6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身份号码×××。
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佳之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徐立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