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3732号
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创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创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90元,减半收取计4595元,由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