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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沙溪镇泰西村村民委员会与太仓市交通园林花木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5民初1364号
原告:太仓市沙溪镇泰西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K1224328-3,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泰西村。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伟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交通园林花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251187295C,住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太仓市沙溪镇泰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太仓市交通园林花木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太仓市沙溪镇泰西村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太仓市沙溪镇泰西村村民委员会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沙溪镇泰西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14元,减半收取7707元,财产保全费2488元,合计10195元,由原告太仓市沙溪镇泰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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