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祥和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08)象民二初字第81

 

原告象山县立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桥头林村白兰桥。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石丰瑞(又名**),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象山县丹城石锐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住象山县丹东街道桥头林村白兰桥。

委托代理人:史全佩,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正春,男,1955年1月4日出生,住象山县丹东街道河东村。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象山县西周镇西瀛大街541-3号。

被告宁波祥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西周镇汇汉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人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县立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石丰瑞与被告***、宁波祥和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08年3月19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象山县立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石丰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1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翁华杰

 

二00八年三月十九

 

 书记员   朱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