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祥和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象民二初字第81号
原告:象山县立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桥头林村白兰桥。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石丰瑞(又名**),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象山县丹城石锐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住象山县丹东街道桥头林村白兰桥。
委托代理人:史全佩,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正春,男,1955年1月4日出生,住象山县丹东街道河东村。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象山县西周镇西瀛大街541-3号。
被告:宁波祥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西周镇汇汉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人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县立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石丰瑞与被告***、宁波祥和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象山县立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石丰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1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翁华杰
二00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