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建青路桥有限公司

***、平安建青路桥有限公司与***、***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民终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4年4月10日出生,现住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青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建青路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171058803XN,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东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藏族,1979年2月8日出生,住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兴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现住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57年8月29日出生,现住青海省湟中县。
上诉人***、平安建青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2019)青0122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经院长审批同意其缓交诉讼费至开庭前。本案二审审理中,上诉人***经我院催缴案件受理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上诉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山有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