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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原州区欣业钢筋扣件加工厂、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402民初2663号
原告:固原市原州区欣业钢筋扣件加工厂,经营场所:固原市原州区农资城对面(银平公路西);
经营者:张国强。
被告:宁***工程有限公司,驻地:固原市警民路警民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固原市原州区欣业钢筋扣件加工厂与被告宁***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2022年4月21日,原告固原市原州区欣业钢筋扣件加工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固原市原州区欣业钢筋扣件加工厂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固原市原州区欣业钢筋扣件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王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