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远航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大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481民初289号之二
原告:***,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滕州市。
被告:山东远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圣航,董事长。
被告:山东大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宝玉,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远航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大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远航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大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行使民事处分权的体现,为法律所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40元,减半收取计552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成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