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481民初289号
申请人:***,住山东省滕州市。
担保人:张厚申,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山东远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泰山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圣航,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大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茂源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宝玉,董事长。
申请人***与山东远航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大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远航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大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张厚申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枣庄市市中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层东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张厚申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远航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大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张厚申名下的位于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层东户房产一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修军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