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市强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枣峄执字第157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强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强爱东,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大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宝玉,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枣峄执字第15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2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大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大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海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朱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