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青0121执1756号
申请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原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职工,住大通县工会家属院4单元2楼2号。
被执行人:青海誉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678015-0,住所地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解放路北新5**号。
法定代表人:代德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誉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宁民三终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6月24日已执行完毕。申请标的为10113.6元,执行到位标的为10165.6元(含52元执行费),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10113.6元。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