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誉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蔡某、青海誉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121执2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蔡某,男,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居民。 被执行人:青海誉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大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青海誉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青海誉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青0121执2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