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121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居民。
被执行人:青海誉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誉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给付逾期缴纳养老保险金产生的滞纳金及利息共计27767.28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23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青0121执2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