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锦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颐泽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g与湖北锦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案的申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22民特11号

申请人:湖北颐泽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高阳镇向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094475823L。

法定代表人:陈少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北锦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沙洋县荆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57373081X7。

法定代表人:王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平,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沙洋县沙洋镇农胜村**。公民身份号码4224221971********。

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湖北颐泽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湖北锦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1年1月29日经沙洋县联合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确认湖北锦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湖北颐泽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7287505.52元。(最终金额以沙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拨付款项为准)

二、支付工程款方式为:(1)由湖北颐泽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按照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高阳镇土地平整未支付明细表直接支付表上农民工工资及供应商材料款共计6527410元;(2)湖北锦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支付湖北颐泽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660095.52元工程款;(3)下余100000元工程款湖北颐泽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放弃。

三、以上应支付的工程款在沙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付湖北锦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工程款后三日内支付。

四、该项目工程款清算支付完后再产生的一切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等由湖北颐泽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与湖北锦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关。

五、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湖北颐泽园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湖北锦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经沙洋县联合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马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霞

书记员冯志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