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锦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锦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22财保11号
申请人:**,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沙洋县高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锦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荆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57373081X7。
申请人**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湖北中域卓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债权分配款4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担保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责任限额40万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锦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中域卓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债权分配款4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马 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霞
书 记 员  陈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