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锦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锦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民终1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锦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洋县荆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57373081X7。
法定代表人:王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永清,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褚洪焱,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上诉人湖北锦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褚洪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沙洋县人民法院(2022)鄂0822民初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以其原审原告的诉讼身份,于2022年9月13日以其已与上诉人湖北锦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以书面形式申请撤回起诉。同日,上诉人湖北锦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褚洪焱均以书面形式同意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第二审程序中,被上诉人**以其原审原告的诉讼身份申请撤回起诉,并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沙洋县人民法院(2022)鄂0822民初63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072元,减半收取3036元,由**负担;**已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6072元,由一审法院退还**一审案件受理费3036元。一审保全申请费252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72元,减半收取3036元,由湖北锦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湖北锦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本院退还湖北锦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426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俊蓉
审 判 员 熊 蓓
审 判 员 邱 泉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亚芬
书 记 员 肖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