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杰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和西宁杰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仪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夏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宁执字第13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执行人西宁杰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仪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海夏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西宁杰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仪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夏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青民二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及冻结、扣划裁定书。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于2014年6月6日委托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从被执行人江苏仪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格尔木市分行设立的银行账户中扣划了该公司57223.03元款项。关于对西宁杰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情况:从2014年5月初到同年6月底期间,查询了被执行人西宁杰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行、青海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的存款情况,总共只扣划回了12000元。在此期间通过西宁市国土资源局、西宁市房产局未查询到相关不动产信息;通过查询该公司在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注册登记档案,所反映的信息是:该公司于系1998年2月19日成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16万元,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公司住所地为西宁市城中区滨河路*号*号楼*单元***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德官称,2011年4月9日公司在装修纺织品大楼餐饮中心项目时发生火灾,后公司被相关行政部门给与了经济处罚和吊销公司经营资质等行政处罚。故公司自2012年开始就无法开展经营活动,其本人目前给他人打工,故公司目前无履行能力。
经查,该公司办公用房系租赁自然人张爱珍的私人住宅,且租房期限已于2014年3月份届满,目前该公司已不在此处办公。2011年4月9日该公司在装修青海纺织品大楼餐饮中心项目时发生火灾,在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中确认该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为此政府相关部门对该公司作出了50万元的罚款并于2012年8月16日吊销了该公司的二级装修资质,该企业资质被吊销后,停止了经营活动,公司目前处于解散状态,无具体办公地址。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被执行人江苏仪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夏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部分,本院已从银行强制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68906.23元。因此对被执行人江苏仪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夏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部分已执行完毕。由于被执行人西宁杰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对西宁杰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应承担的债务,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对被执行人江苏仪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夏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对被执行人西宁杰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文忠
审判员  褚永发
审判员  吴占海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