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与西宁杰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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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青执97号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统一信用代码×××(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负责人:唐玉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刚、胡海波,青海鑫源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西宁杰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法定代表人:徐德官,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225143-4,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法定代表人:周福忠,该公司董事长。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与西宁杰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由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青海省西宁市。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宋毅民审判员卢庆审判员邵凤娟二O一八年四月二日书记员张中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