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青01执1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814268390(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苑大街**号东侧第***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滨河南路***号*号楼*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徐德官,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25143-4,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扬子东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与***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装饰公司)、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仪建建设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立案执行,后因执行工作需要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分别向被执行人***庆装饰公司公告送达,向被执行人江苏仪建建设公司邮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裁定书。通过执行查控网及传统查控方式,查明被执行人***庆装饰公司已于2017年1月3日被工商机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产权登记,无对外投资;查明***庆装饰公司名下登记的青A346**号牌车辆性质系出租客运,已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查明***庆装饰公司工商档案中记载的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滨河路104号3号楼1单元112室,系该公司于2010年承租的个人产权房屋,租期2年,租期届满无续租。本院经多方查找亦无法联系到***庆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人员。另查明,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11月***日受理被执行人江苏仪建建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此节已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由申请执行人直接向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经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庆装饰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江苏仪建建设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财产均由管理人核查、分配。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亦无法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党霞
审判员闫杰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