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财保303号
申请人:乳山市远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乳山市市区东山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王立云,经理。
被申请人:***泰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涌区啤砖路51号台商大厦1716室(4)。
法定代表人:陈德杨,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13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的账户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130000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名下421863068018170056359的银行存款。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长广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