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鼎泰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武汉市志力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汉鼎泰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03民初1840号之一
原告:武汉市志力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518153661。
法定代表人:丁吕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安平,该公司员工。
被告:***泰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啤砖路51号台商大厦1716室(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6348005XJ。
法定代表人:陈得杨。
被告: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109号B栋1904、19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85454349P。
法定代表人:江妍萱。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志力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志力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志力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志力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395元,由原告武汉市志力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