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03民初1840号之一
原告:武汉市志力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518153661。
法定代表人:丁吕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安平,该公司员工。
被告:***泰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啤砖路51号台商大厦1716室(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6348005XJ。
法定代表人:陈得杨。
被告: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109号B栋1904、19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85454349P。
法定代表人:江妍萱。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志力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志力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志力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志力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395元,由原告武汉市志力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