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民初424号
原告:***泰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啤砖路**台商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1266348005XJ。
法定代表人:陈得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见草、李家祥,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中佳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滠口村阳逻塆还建楼****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MCEW67。
法定代表人:张绪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华瑞,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第五工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滠口村汉北水晶城********会信用代码9142011670712973XL。
法定代表人:杜继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久,湖北立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维,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华瑞,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受理了原告***泰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湖北中佳鹏建筑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第五工业建筑有限公司、张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较为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熊 漪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陈师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