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鼎泰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武汉市志力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武汉鼎泰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03民初1840号之二
申请人:武汉市志力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518153661。
法定代表人:丁吕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安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泰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啤砖路51号台商大厦1716室(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6348005XJ。
法定代表人:陈得杨。
被申请人: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109号B栋1904、19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85454349P。
法定代表人:江妍萱。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武汉市志力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武汉市志力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19)鄂0503民初184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泰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武汉市志力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泰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市志力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泰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的冻结,或者解除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