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03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武汉鼎泰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立方城A栋1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6348005X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周兆清与武汉鼎泰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的(2017)鄂0503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武汉鼎泰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6458元。因武汉鼎泰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武汉鼎泰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鼎泰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应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6458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645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另行计算),本案诉讼费607元,执行费2256元,以上合计1***32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鼎泰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21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武汉鼎泰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645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