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581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超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丹霞路集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08284R.
法定代表人:杨福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腾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华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550115478F。
法定代表人:孙武卫,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云南超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腾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31689.34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腾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纳帕溪山项目房屋(房屋号:B-34幢-2;B-36幢-1)两幢,该房屋暂时不宜处置。通过网络查控、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调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彪
审判员 濮进华
审判员 屈永全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樊兴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