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超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超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403执94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90年02月19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343419********,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执行人:云南超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丹霞路集成大厦6层D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世馨门窗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东路477号。 被执行人:***,男性,1987年10月23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132119********,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东路477号。 ***与云南超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西区世馨门窗经营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403民初1309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云南超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西区世馨门窗经营部、***自动履行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云南超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西区世馨门窗经营部、***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509046元,同时承担执行费7490元; 二、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云南超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西区世馨门窗经营部、***应当履行上述费用的银行存款及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变价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