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122执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澄江腾龙建筑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云南宇珅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澄江腾龙建筑工程公司依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一终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云南宇珅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支付人民币193665元及利息,执行费3789.4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晋宁县人民法院的(2015)昆民一终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的第(一)款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向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钱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