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122执4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7月5日生,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执行人: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东方路3601号2号楼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3519519U。
法定代表人:马洪新,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22民特49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了***与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挖机款7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9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并到息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委托当地法院到被执行人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所在注册地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财产线索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无足额银行存款、无公积金数据、无投资收益类保险、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泸EHU975号车辆、泸LA1318号车辆、泸HK9819号车辆,上述车辆已委托当地法院进行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马洪新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本院就上述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查询情况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并征求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熙勇
审判员 唐 犇
审判员 黄 锦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