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执2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601号2号楼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马洪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弘杰,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组织机构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冯俊峰,代理区长。
委托代理人:彭洪清,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2020)遵仲裁字第1102号裁决书,受理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与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事项为:一是被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返还申请人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所支付的400万元履约保证金;二是向申请人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利息,该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10月30日起算到付清之日止;三是向申请人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仲裁受理费、处理费,合计39755.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但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雪梅
审判员 蔡一雷
审判员 廖 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