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与萧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萧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1322民初9379号
原告: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浦东新区东方路3601号2号楼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3519519U。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森(合肥)律师事务所律
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森(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萧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
龙城镇中山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057042025L。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萧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萧县圣泉镇复兴路
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2752962659M。
法定代表人:***,职务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简称远东桥梁公
司)与被告萧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萧县交投公司)、萧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分别于2023年12月12日、2024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远东桥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萧县交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萧县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东桥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萧县交投
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648784元【第一期以2787149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利率的两倍7.3%,从2022年8月18日计算至2023年1月20日,第二期以1787049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利率的两倍计算,从2023年1月21日计算至2023年10月20日,后续计算至本金还清】;2、判令萧县人民政府对萧县交投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款项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7月24日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原告承包萧县S301桃山至××段××段施工工程,为保证萧县交投公司顺利履行合同,萧县人民政府自愿向原告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并在涉案《合同协议书》上盖章。目前,涉案工程款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已经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因无法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具体金额,一审法院判决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起诉之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但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应计算至被告付清款之日止,因一、二审法院未对原起诉之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实体审理,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持诉讼请求。
萧县交投公司辩称,案涉工程款纠纷二审判决生效后,
萧县交投公司多次敦促原告提供本公司收款账号,原告均以公司账户被冻结拒绝提供,并以债权转让形式规避债务,导致萧县交投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生效判决书,另考虑原告至今没有开具案涉工程款及利息的相关发票,势必造成萧县交投公司财务无法入账,增值税发票抵扣损失,以及国家税收的减少,萧县交投公司作为地方国企,为避免国家税收流失,防止陷入萧县交投公司帮助原告逃避债务等纠纷,故未对其指定账户即案外人六安亨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支付。二审判决生效后,原告将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给六安亨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向宿州市中级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包括案涉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迟延履行金,萧县交投公司已经履行生效判决。现已不存在原告所诉案涉工程款从起诉之日至二审判决生效期间的违约金,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萧县人民政府辩称,萧县政府认可终审判决的法律效
力,萧县政府认为终审判决对项目承建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律责任、逾期违约金支付的计算方式已有明确认定,原告在本案提出的违约金给付,没有证据否认终审查证的事实,仅就原一审起诉至终审终结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提起诉讼,该诉讼主张可以在原一审中明确,分阶段起诉逾期付款违约金是浪费司法资源。萧县政府认可萧县交投公司的答辩意见,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合同协议书》、(2022)
皖13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2023)皖民终253号民事判决书、宿州中级人民法院扣划款电子回单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质证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
下:萧县交投公司与远东桥梁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签订了《S301桃山至黄口段改造工程N0.12标段K45+500~K55+500施工合同书》,该合同内容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投标文件等材料;合同约定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分期按比例支付审计确认的工程决算总价款及利息(按照年利率7%-8%)等;逾期付款以全部应付而未付款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从应付而未付之日算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等等。远东桥梁公司与萧县交投公司又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对上述施工合同内容予以明确,萧县人民政府同意对案涉工程款支付承担担保责任。至2016年12月25日,案涉工程完成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价为质量等级合格。后因工程价款支付争议,2022年10月13日远东桥梁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萧县交投公司支付工程款2829092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3551239元,萧县人民政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案经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22年12月30日、2023年8月1日分别作出(2022)皖13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2023)皖民终25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查明确定截至2021年1月29日应付工程款为27870492元,至2022年8月17日支付600万元,期间违约金已核算,剩余本金为21870492元;2022年8月18日至2023年1月20日给付400万元(一审判决后支付),期间违约金已核算,剩余本金17870492元;该案终审判决萧县交投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远东桥梁公司工程价款1787049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2026181元,萧县人民政府对萧县交投公司应付款项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驳回远东桥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判决明确逾期付款违约金已计算到2022年8月17日,之后期间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属于该案审理范围。远东桥梁公司据此核算自2022年8月18日起逾期付款违约金:第一期以2787149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利率的两倍7.3%标准,从2022年8月18日至2023年1月20日计算为687402元;第二期以17870492元为基数,分别按照同期LPR利率的两倍7.3%、7.1%、6.9%标准,从2023年1月21日至2023年10月20日分别计算为442096元、317201元、202085元;两期累计为1648784元(687402元+442096元+317201元+202085元)。上述案件判决生效后,远东桥梁公司将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给六安亨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并经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截至2023年12月1日萧县交投公司已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现远东桥梁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萧县交投公司与远东桥梁公司签订的案涉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招投标文件等,对于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期限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作出了明确约定;参照前案生效民事判决对案涉合同的效力、责任承担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的认定裁判,远东桥梁公司核算萧县交投公司尚欠其工程价款逾期付款违约金1648784元,萧县交投公司未提出实质性反驳意见,该项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因远东桥梁公司已转让案涉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要求2023年10月20日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丧失了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萧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1648784元;
二、被告萧县人民政府对上述萧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付款项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39元,由被告萧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其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和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条款。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信息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