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茂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市闵市村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宁波茂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民初963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闵市村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闵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0412051833088X。
法定代表人:田卫忠,该合作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锁洪,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可,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茂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求精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144530895H。
法定代表人:吕孟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羊,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峰,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市闵市村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宁波茂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常州市闵市村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闵市村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闵市村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市闵市村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许愿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