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茂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盛富华石材经营部与宁波茂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212民初5248号之一
原告:宁波市江北盛富华石材经营部。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河东村曹隘宝成路。经营者李兴武,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30225195812251575),汉族,住象山县贤庠镇章家墩村1组65户。
委托代理人:蒋科存,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茂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144530895H)。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求精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吕孟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立羊,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永超,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江北盛富华石材经营部诉被告宁波茂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江北盛富华石材经营部以原、被告双方已就还款事项达成一致为由,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波市江北盛富华石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江北盛富华石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6元,减半收取2353元,财产保全费1655元,合计诉讼费4008元,由原告宁波市江北盛富华石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陈增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