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8民终5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昆仑路**(国际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6613X8。
法定代表人:卓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伟,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格尔木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32801440900109C。
法定代表人:史元功,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宗德,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德,男,1970年11月4日生,回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系该院副院长。
上诉人青海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格尔木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0)青2801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0)青2801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青海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格尔木市人民医院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22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党雪仁
审 判 员 谢建华
审 判 员 陈治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赖嘉莉
书 记 员 严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