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格尔木市人民医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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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2801执1716号
青海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格尔木市人民医院、格尔木市第三人民医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格尔木市人民医院、格尔木市第三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784339.93元,其中工程款1420913.16元、案件受理费28229元、工程款利息1257698.80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7498.97元,执行费29468元。经执行,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813807.93元,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款2784339.9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青海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执行费29468元已转入本院执行费账户,至此,青海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青2801民初3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