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4民初1867号 原告:***,男,1974年2月3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青海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6613X8,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37号(国际商务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3月6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与被告青海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56元,已减半收取6078元,退回原告***(立案时已办理缓交手续,不再退费)。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