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4民初1867号
原告:***,男,1974年2月3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青海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6613X8,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37号(国际商务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3月6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与被告青海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56元,已减半收取6078元,退回原告***(立案时已办理缓交手续,不再退费)。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