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诉讼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04执保158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海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3)青0104民初18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3年5月9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张掖山丹支行2712041419200095094账户内的存款以5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本案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8392.31元);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格尔木铁路中区支行105031095561账户内的存款以24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本案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162.93元);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青海分行西宁西关大街东支行2806001709000009093账户内的存款以5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本案实际冻结金额为人
977.95元);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西宁分行营业部972900029110606_00001账户内的存款以5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本案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63.90元)。
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18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兆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基于以上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权利未能全部得到实现。
(2023)青0104执保158号案件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