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1113执恢113号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金口河区永胜乡狮子电站:
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乐山市金口河区永胜乡狮子电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元,执行费4400元。案件进入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扣划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04400元,退付申请人300000元,收取执行费4400元。案件执行完毕,本院将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