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3866号之一
原告: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94043434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中兴二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10945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4元,由原告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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