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321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欣盛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甘肃西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北背巷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西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321民初41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甘肃西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前给付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款5.25万元。如不能按上述期限付款,则由甘肃西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另行支付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元。申请执行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当庭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甘肃西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甘肃西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甘肃西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登记信息和保险理财产品购买信息。
4.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限制被执行人甘肃西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5.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
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甘肃西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3年6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治国
审判员 藏 明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