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浅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市渤荣智贸易有限公司、武汉新高兴谷置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4财保53号
申请人:武汉市渤荣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新华路316号13层。
法定代表人:鄢紫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新高兴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88号十五冶办公楼13层1301室。
法定代表人:于志兴。
被申请人:武汉浅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112号。
法定代表人:吴光银。
被申请人: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冯树岭村张家湾53号。
法定代表人:刘芬。
被申请人:湖北众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河办事处交通路52号幢1楼。
法定代表人:鄢紫娟。
申请人武汉市渤荣智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新高兴谷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浅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北众天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万元。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99429904132022000××××,保险金额:54万元)一份为申请人武汉市渤荣智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渤荣智贸易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新高兴谷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浅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北众天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申请人武汉市渤荣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崔兆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