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602民初3205号
原告:***,女,1987年9月9日出生,住防城港市防城区。
被告:武汉浅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112号。
法定代表人:吴光银。
被告:武汉浅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5号和德国际公寓A座4-10号。
法定代表人:陈运轩。
被告:廖成江,男,1996年6月27日出生,住崇左市天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浅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浅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廖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汉浅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浅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廖成江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凌 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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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