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浅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与武汉浅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浅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602民初3205号

原告:***,女,1987年9月9日出生,住防城港市防城区。

被告:武汉浅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112号。

法定代表人:吴光银。

被告:武汉浅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5号和德国际公寓A座4-10号。

法定代表人:陈运轩。

被告:廖成江,男,1996年6月27日出生,住崇左市天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浅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浅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廖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汉浅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浅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廖成江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凌 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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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