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永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岳阳永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岳阳市海川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执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岳阳永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五里牌路4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694000071G。
法定代表人:邓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岳阳市海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4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968594771。
法定代表人:龙玉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仲裁委员会岳仲调字﹙2020﹚93号调解书,于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岳阳市海川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由被执行人岳阳市海川置业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多支付的门面款本金203495.99元以及本案的仲裁费用11370元,门面本金及仲裁费用合计214865.99元;二、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利息18000元用于抵扣海川大厦007栋01层112号门面从购买门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18000元﹙后期物业费不应调整而补差﹚;三、被执行人岳阳市海川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123元。但被执行人岳阳市海川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岳阳市海川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中岳
审 判 员  付胜芳
审 判 员  曹 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