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永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602行初24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2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
委托代理人胡菲,女,汉族,1994年10月14日出生,系原告之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四化建花板桥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6000063547588。
法定代表人尹家辉,该局局长。
第三人岳阳永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路485号长江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新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岳阳永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予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 雅
人民陪审员 涂 强
人民陪审员 姜国庆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 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