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5民初30481号
原告:佛山市浩鑫创展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辉,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志江,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1。
被告:***,男。
原告佛山市浩鑫创展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鑫公司)与被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发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浩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辉、欧志江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后本案转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浩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鼎发公司支付26000元及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利息;2.***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鼎发公司通过***在2020年6月1日委托浩鑫公司运输一批陶瓷,装货地址在禾云坚陶瓷厂,有23个柜,6月9日从南庄豪威陶瓷厂运输1个柜,送货地址在海口市区,总运费60850元。浩鑫公司将货物运到***指定地址后,由于两被告一直未接受货物,产生超期费30000元。2020年7月23日两被告支付浩鑫公司运费40050元,7月31日支付运费20800元,至此两被告运费全部支付完毕,超期费30000元未支付。2020年7月26日***通过微信向浩鑫公司支付4000元,剩余26000元承诺在2020年8月30日前付清,并出具《费用确认函》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费用确认函》中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浩鑫公司多次要求两被告支付剩余的超期费26000元,两被告一直未予以理会。
两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材料。
浩鑫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浩鑫公司举证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于2020年6月1日、6月9日委托浩鑫公司从禾云坚陶瓷、南庄豪威陶瓷装货运至海南海口市区,共23个柜。
2020年7月23日,***书面确认运费60850元、超期费30000元,鼎发公司已于2020年7月23日支付40000元,尚欠运费20800元、超期费30000元未付,***于2020年7月25日支付10000元,余款于2020年7月31日付清。
2020年8月11日,浩鑫公司与***签订《费用确认函》,确认:鼎发公司旗下的长盛瓷砖仓于6月1日委托浩鑫公司到清远禾云坚陶瓷厂装了22个柜,到南庄豪威陶瓷厂装了1个柜,总运费60850元,超期费30000元;2020年7月23日,鼎发公司支付浩鑫公司40050元;2020年7月31日,鼎发公司支付浩鑫公司运费20800元,超期费30000元未付;***于2020年7月26日微信支付4000元予浩鑫公司,剩下26000元于2020年8月30日前付清;长盛瓷砖仓负责人:***。后浩鑫公司多次向***催讨无果,遂起诉。
浩鑫公司陈述,因浩鑫公司是用集装箱运货,***未及时卸货,导致集装箱未及时回场、码头推存等产生的超期费用共44070元,浩鑫公司已向相应的主体支付该费用,浩鑫公司与***经协商后,确定***支付超期费30000元。
另,2020年7月23日、7月31日,许文超向欧志江转账支付40050元、20800元,浩鑫公司陈述许文超是鼎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1的兄弟,也是鼎发公司的员工,欧志江是浩鑫公司的员工,该款项是案涉的运费。
本院认为,根据浩鑫公司举证的证据,本案是***委托浩鑫公司运输货物并确认费用事宜,浩鑫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是代表鼎发公司且有权代表鼎发公司委托浩鑫公司运货,浩鑫公司主张鼎发公司拖欠超期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浩鑫公司请求鼎发公司支付超期费26000元,本院不予支持。***确认欠浩鑫公司超期费30000元,现浩鑫公司主张***尚欠26000元,***未到庭提出抗辩,亦未举证证明已付清,本院予以确认,对浩鑫公司请求***支付2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该超期费是因***逾期卸货产生的费用,本质属于违约金,浩鑫公司请求计算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浩鑫创展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超期费26000元;
二、驳回佛山市浩鑫创展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佛山市浩鑫创展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并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佛山市浩鑫创展物流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麦上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廖嘉颖